各相关研究生:
按照《浙江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与资助工作指导办法(试行)》(浙大研工发〔2020〕3 号)文件要求,现启动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其中,2020级秋入学新生,已通过“新生服务网”申报者,其家庭经济情况已入库。老生,以及未通过“新生服务网”申报者,请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经济困难生”模块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提出申请,并请到学院学工办E210室陈老师处进行确认。
(二)学院认定
学院学工办对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征得各班级德育导师、辅导员、院领导评议后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
(三)结果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结果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
(四)建档备案
学院结合认定工作,审核完成经济困难研究生的系统申请工作,并将认定名单作为学校、学院开展资助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认定类型
参照杭州、海宁、宁波、舟山等校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个档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1. 家庭收入低,缺少经济来源的;
2.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4.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研究生:
1.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2. 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3.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
4.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1.在评定过程中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2.有不合理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3.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情形。
三、时间安排
线上申请时间:2020年10月10日—10月16日。
学院审核时间:2020年10月10日—10月23日。
四、其它
1.往年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无需再次认定;硕转博研究生需用博士研究生身份重新认定。
2.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建档者,才有资格参与年度社会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以及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学费缓交、临时困难补助、爱心基金等的资助对象。
软件学院学工办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