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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工部关于开展2013年第二期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的通知
作 者: 来 源: 研工办 发布时间: 2013-09-12 点击次数: 3242

  2013年第二期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从9月中旬开始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的有关精神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贷款对象:

  本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主要为2013年秋季入学全日制研究生,老生中未曾签署过授信贷款合同者,或授信期限已过者(如2012级研究生在2012年只申请了1年的助学贷款,且2013年第一期未申请者,学费贷款总额未超过6000元,或生活费贷款总额未超过2500元)。

二、申请助学贷款者的条件:

·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  由所在学校(院系)推荐;

·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额度:

  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学年6000元,学费贷款与生活费贷款不能同时申请。学费助学贷款(限于交费研究生)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学年6000元;生活费贷款(限于不交费研究生)额度最高不超过每学年2500元,按月发放。

四、申请办法:

  通过研究生院主页-管理信息系统-学生登录窗口-登录浙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网上申请系统,如实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下载打印出纸质表格一式二份,申请人签名后与其它相关材料一起交学院研工办E306室。

  贷款申请材料由经办银行初审通过后,公示初审名单、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经银行审批同意贷款的研究生名单在研工部网上公示,如无异议,贷款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贷款转入学校帐户,生活费贷款转入学生本人帐户。

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  打印出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  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新版身份证请复印正反面)和研究生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需用黑色或深蓝色墨水笔书写)一份;

·  家乡民政部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一份,需用黑色或深蓝色墨水笔书写,切勿用圆珠笔或有涂改,由村或社区及以上单位出具证明,必须盖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公章,只有村或社区的公章无效;

·  父母亲(或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请复印正反面)各一份;

·  以上材料需全部备齐交研工部(研究生证可向院系研究生科申请提前复印)。

六、贷款的利率、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贴息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贷款到期前贷款者都可到银行或通过汇款方式归还贷款及利息。

七、其它

  贷款研究生生离校前,应确认还款计划,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合同手续,或还清贷款。毕业研究生未办理还款计划确认的,学院不得发给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在校研究生中途休学、出国(出境)半年以上的,应当通知经办银行;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的应当还清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提前还贷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贷款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贷款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会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如需变更合同,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八、时间:

  所有同学必须在9月11-9月20日前登陆系统进行申请,所以材料务必在9月20日前交至学院研工办E306室。

 

研工办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