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就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浙江大学自2003年起,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及浙江省有关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省内欠发达地区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有效地推进此项工作。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大学生志愿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广阔天地中建功立业,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于2006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和计划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引导大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大学生到西部去、到欠发达地区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鼓励大学生志愿者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广阔天地中建功立业;促进西部贫困地区及浙江省欠发达地区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拓展大学生就业、创业渠道;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
二、工作内容
大学生志愿服务我国西部计划是由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从2003年起共同实施的,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以本科生为主),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文化宣传,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是由省委组织部、团省委、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从2004年起共同实施的,每年招募数百名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全省10多个欠发达县(市、区),从事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以下简称“两项计划”)。“两项计划”还包括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扩大试点工作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志愿服务行动、农村文化建设志愿服务行动、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等专项行动、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志愿服务行动和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行动等内容。“两项计划”志愿服务期满后,鼓励志愿者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
三、政策支持
参加“两项计划”的志愿者,享受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以及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通知》(团浙联〔2004〕10号)中规定的政策支持。现将有关政策支持说明如下:
1、服务期间,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详细标准见“经费保障”)。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免收服务费用。
3、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中央国家机关和东、中部地区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西部地区公务员的,笔试总分加5分。
5、服务期间,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4次单程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6、服务期满,服务单位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并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1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选。
9、服务期满1年经考核合格,报考我校研究生,可以享受初试笔试成绩加10分的政策;服务期满2年经考核合格,报考我校研究生,可以享受初试笔试成绩加15分的政策。
10、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及西部就业奖励外,学校给予3000元/年的奖励;参加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补贴外,学校给予1500元/年的奖励。服务前发放一半的奖励,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再发放另一半的奖励。
11、已经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应届本科生、在读研究生参加“两项计划”,可以办理延期入学或延长学制的手续。已经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应届本科生、在读研究生及研究生毕业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及西部就业奖励外,学校给予4000元/年的奖励;参加志愿服务浙江省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除享受浙江省规定的补贴外,学校给予2000元/年的奖励。服务前发放一半的奖励,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再发放另一半的奖励。
12、参加“两项计划”的毕业生按学校有关政策享受贷学金减免政策(另行文规定)。
四、经费保障
1、志愿者补贴。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其中,给予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助每月600元/人,每年7200元/人(在西藏和四川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青海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黄南州,云南迪庆州服务的,每月800元/人,每年9600元/人),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距离划分为不同等级,按年发放。志愿者的有关补贴由全国项目办通过青年志愿卡按时统一划拨。给予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者生活补助每月800元/人,每年9600元/人,按月发放,每月8号前支付给志愿者;交通补贴每年800元/人,按年发放,在开始服务的第一个月支付给志愿者。志愿者所需经费由服务地的县级财政承担,每年分两次(当年8月和次年2月)划拨给团县委,再由团县委支付给志愿者。
2、志愿者保险。西部计划志愿者保险由中央财政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全国项目办统一指定险种(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保额,由全国项目办与各服务省项目办协调办理,服务省负责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者的培训费、服务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费,以及省项目办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3、志愿者体检费。西部计划志愿者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1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支持,全国项目办一次性拨付给招募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分配。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者上岗前的体检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4、其它经费。校内奖励及有关工作经费由学校在专门经费中支出。